持有期间续签与 F-5 审查
持有期间续签与 F-5 审查
五年保持不等于自动领取永住
制度通常按符合规定的投资保持安排衔接 F-5,但持有期限起算、投资状态、本人及家属资格和申请时的审查要求需分别确认。达到时间后仍需提出申请并获批。
每年检查
| 内容 | 检查事项 |
|---|---|
| 投资 | 是否仍保持适用项目和认定金额 |
| 权属 | 出售、转名、抵押、用途变化是否影响资格 |
| 居留 | 本人及家属证件、到期、地址和出入境安排 |
| 费用 | 税费、管理费、持有支出及租赁义务 |
| 政策 | 新公告与本案适用的过渡条款 |
F-2 续期
在到期前取得最新项目与持有证明,准备本人和家属的适用材料。先确认保持投资的证据形式,再安排申请。
F-5 申请准备
建议单独归档历年投资及居留文件,制作投资时间线;申请前核对本案是否满足适用永住类别及可能要求的身份、守法等证明。具体材料不能照搬企业投资或其他 F-5 类别。
退出前确认
在 F-5 获批前出售或退回投资可能影响居留资格。获批后的资产处置、永住证件换发和再入境规则也应单独确认;永住不意味着从此没有证件管理义务。
使用说明
本页的任务表与完成标准是办事整理建议,不替代受理机关的正式清单。核查日期:2026-10-09;金额、项目有效期和个人资格须按申请时规则确认。